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特种水泥厂清算组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特种水泥厂清算组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特种水泥厂清算组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省特种水泥厂清算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6.5元,免予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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