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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分行营业部、甘肃**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分行营业部、甘肃*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甘肃*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请求确认无效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所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为1130万元,超过了本院的管辖范围,要求将本案移送甘肃省*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虽为拍卖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没有财产给付内容,但该拍卖成交确认书涉及的标的额为1130万元,超过了本院的管辖范围,应属甘肃省*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甘*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移交甘肃省*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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