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佳*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及原审被告张*、卢*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佳*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夏佳*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3元,减半收取3117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