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金**限公司与湛江市麻章乡镇大厦筹建处、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湛江市麻**管理委员会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乡镇大厦筹建处、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湛江市麻*管理委员会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乡镇大厦筹建处、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湛江市麻*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限公司支付4419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没有登记资料,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的(2010)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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