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宇诉被告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陈*、尹**与上海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金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钱晨与上海盛**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赵**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杨**与上海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袁*与赖**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上海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上海锦**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锦**有限公司与吴**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开文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