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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宇诉被告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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