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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与上海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与被告上海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杨*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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