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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