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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开文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开文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惠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开文成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2015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经上海新*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出售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给原告,原告支付购房款共计1,295,000元,定金30,000元,税费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定金30,000元,但被告却反悔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涉案房屋已经涨价110,0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0元;2、被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开文成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且原告的该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原告(买受方、乙方)、被告(出售房、甲方)与案外人上海新*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甲方将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总价款1,295,000元。乙方为表示购买诚意,同意于签订本协议时交付购房意向金2万元。若甲乙双方接受本协议买卖条件并签署协议,此意向金即作为首笔购房定金支付给甲方。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一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购房定金1万元。甲乙双方定于2015年5月7日前至丙方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另约定,乙方于甲方同意上述乙方所提出的购买条件及各项条款签字确认后有反悔不买或不按时间前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其他行为致使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交易,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本协议约定定金总额,可用定金抵扣)。协议另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15年3月7日,被告出具两份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支付的定金共计3万元。

此外,被告在庭审中还提供了《解约协议》与收据,以证明原、被告产生争议后,被告及时联系中介方,将双倍定金6万元支付给了中介方,但之后由于中介的问题没有将该笔钱款返还给原告。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以上事实,由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收款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对其单方面解约的违约行为并未提出异议,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差价损失,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损失确实存在以及具体金额,且原告主张该笔损失亦无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唐*定金共计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唐*负担1,200元(已付),由被告开文成负担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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