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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刘XX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诉被告刘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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