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紫名**淮安分公司、北京紫**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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