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胡*艳诉被告潘**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胡*艳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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