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建湖**限公司与建湖**限公司、乔**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建**限公司、乔**、陈**、董**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限公司、乔**、陈**、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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