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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召诉李**返还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召诉被告李*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召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表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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