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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海新与毕文献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新与被告毕*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新于2014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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