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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1)安经一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安民二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1993年、1994年天津*总公司总包天*桥区丁*七段、八段住宅楼工程,立*司又将七段、八段分项劳务工程包给濮阳*防腐公司,杜*是濮*司工地负责人,杜*将七段两座楼的粉刷工程转包给我、将八段7500平方米主体垒砌粉刷分包给我。杜*欺骗了我,我签字后他拒绝给我对账算账时,我拿他的委托书去立*司算账,立*司说工程款杜*已取走。一审认定张*在七段甲楼乙楼工程中取杜*款124187元没有这事,二审对此也认可是错误的;一审让张*付*七段管理费36507.2元是无中生有,二审对此没有审理即下判决是漏审漏判;八段工程张*应付*管理费88312元,不是94620元;判决支付*工具设备等款131191.8元错误;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改判为张*给付*管理费88312元,驳回杜*其他反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条杜*给付*工程款260645.59元,改判为421339.79元,并从1995年元月1日起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与张*关于七段工程款的争议,杜*主张已给付124187元,张*一审时未提异议,并承认杜*处有相关记录,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杜*给付*七段工程款124187元,并无不当。杜*将七段、八段工程部分转包、分包给张*,杜*收取张*管理费用,符合相关规定,张*主张不应给付*七段工程管理费,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张*给杜*出具的欠131191.8元及欠管理费94620元的手续,事实清楚,一、二审判决张*予以给付,于法有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张*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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