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徐*申请执行林州市某公司追索垫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30日审结,该案(2006)安换执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秦*在中国邮政*民*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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