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某希望小学工程款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了(2014)安*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希望小学银行无存款,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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