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神*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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