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神**有限公司、李**(李**)种植与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神*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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