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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同**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同**限公司,原审被告郝**、沙**承兑汇票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其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该邮件其后因拒收被退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苏**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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