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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金城学院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因与被上诉人*金**院,原审被告南京*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武*上诉时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上诉费,经本院通知并释明后拒绝补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武忠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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