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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余**垫付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余*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任审理,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钱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其与被告余*顺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份,余*顺在其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累计欠其彩票款80879元,并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一张欠条。此后余*顺避而不见,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余*顺立即归还其垫付款80879元。

被告余*未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曾陆续在原告宋*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宋*为余*垫付部分彩票购买款。2015年5月25日,余*向宋*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宋*人民币捌万零捌佰柒拾玖元正(¥80879),今欠人余*,1398306。2015.25/5”。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与被告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宋*为余*垫付款项,可以要求余*依约清偿债务。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余*返还原告宋*垫付款8087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元,由被告余*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宋*垫付,余*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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