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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李*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范*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范*已预交),由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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