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李*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范*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范*已预交),由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原告宋**诉被告余**垫付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李**、郁**等与李**、郁**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陈**返还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李**、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博**限公司与陆**、陆**追偿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限责任公司与吴**、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银行**泉山支行与徐州市**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银**睢宁支行与江苏春**有限公司、无锡群**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州天**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