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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限责任公司与吴**、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返还垫付款纠纷,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书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705元,由上诉人吴书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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