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返还垫付款纠纷,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书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705元,由上诉人吴书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