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京市**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诸培根,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唐**,被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53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