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曾仲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余*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仲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仲耀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曾仲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