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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曾仲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曾仲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余*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仲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仲耀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曾仲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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