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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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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