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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春**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春*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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