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余姚*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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