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村民委员会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