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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诉叶文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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