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徐**与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凤阳**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谢**、侯会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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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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