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水**限公司与河南省**影电视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限公司与被告河*电影电视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所诉之被告“河南省*影电视局”已拆分合并为,文广新局和广播电视台,故原告所诉对象不当,河南省*影电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衡水*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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