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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张**、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与被申诉人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瑞*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8)瑞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25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第(2009)35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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