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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薛**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薛*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0)温瑞民初字第1511号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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