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诉林**、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林*、赖*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钦诉称:2013年农历2月,二被告合伙做婚姻介绍的生意,介绍一个越南女子阮*与原告登记结婚。当时原告支付了45000元给二被告,但未料到阮*与原告结婚约四个月即跑掉不知去向。原告怀疑二被告与该女子串通利用结婚进行骗钱,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在福建省永定县虎岗乡司法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林*赔偿原告8000元,并由被告赖*代付。事后赖*仅支付原告2000元,拒不支付余款6000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履行2013年10月28日人民调解协议书,支付原告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被告赖*将原告介绍给答辩人,答辩人带原告去越南相亲。原告父亲给了被告赖*介绍费12000元,答辩人未拿到介绍费。后来,原告妻子离家出走,原告就要求答辩人返回介绍费。此事经永定*司法所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即答辩人给原告8000元,但这笔钱由被告赖*代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赖*仅支付了原告2000元。余款6000元应由被告赖*支付原告,与答辩人无关。

被告赖镇昌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经被告赖*介绍,被告林*介绍原告去越南相亲,原告支付了二被告介绍费。此后,原告与被告介绍的越南籍女子阮*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阮*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遂向二被告要求返还介绍费。经永定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该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林*自愿赔偿原告8000元,原告的婚姻状况自协议签订时起与被告林*无关,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告林*主张其他赔偿权利,该款由被告赖*于2013年农历12月15日前负责代被告林*付清给原告(履行方式为被告赖*将赔偿款8000元交到福建省永定县虎岗乡司法所,由司法所转交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赖*支付原告2000元,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余款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福建省永定县虎岗乡的证明及原告、被告林*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三方就其之间的婚姻介绍纠纷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制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被告林*应赔偿原告8000元,该款由被告赖镇昌代被告林*支付原告。根据该合同,二被告均有赔偿或支付原告款项的义务,二被告之间对赔偿款的如何分担或追偿不影响其对原告的合同义务的履行。故对被告林*提出的应只由被告赖镇昌支付原告赔偿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二被告未按该协议的约定赔付原告全部款项,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原告余款6000元。被告赖镇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林*、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林*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林*、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