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诉被告范*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利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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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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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