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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范**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诉被告范*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利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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