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刘*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依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6104.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明香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