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饶**与杨**、饶**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饶国贤,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揭蔼娟,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个体户。

被告饶冬平,个体户。

原告饶*与被告杨*、饶*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及其委托代理人饶*、揭蔼娟,被告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饶*诉称,2014年1月29日上午,原告饶*在被告饶*处购买了一个鑫*限公司生产的大烟花及一些小礼炮。当日晚上原告与妹妹等人在门前空地上燃放烟花,原告侧身用打火机点燃烟花引线时,未及起身闪开,一箱烟花一齐燃爆喷出,炸伤原告左眼。事后,原告与被告杨*、饶*在东乡县岗上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生产厂家及南货店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3800元,扣除已给付的21800元,余款62000元分三次履行,同时由被告饶*担保。协议生效后,被告只给付了10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52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饶*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被告杨*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饶*平辩称,被告杨*各种证照齐全。被告杨*同意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是暂时没有钱赔偿。被告饶*平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饶*经营南货店,2014年1月29日上午,原告饶*在被告饶*南货店购买了一个由被告杨*供应的烟花。当晚,原告在燃放该烟花时致左眼受伤。2014年6月30日,经东乡县岗上积镇*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饶*与被告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同意赔偿原告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切损失共计83800元,已支付医疗费21800元,余款62000元分三次支付,2014年9月8日支付10000元,2014年11月10日支付20000元,2015年2月10前付清剩余的32000元。被告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担保。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杨*只支付了第一期10000元,尚欠52000元一直未予给付。

上述事实,有东乡县岗上积镇*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本案是因产品责任引发的纠纷,产品的供应者和销售者与受害者在东乡县岗上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该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份协议全面履行。被告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只履行了第一批付款义务,第二批和第三批赔偿款共计52000元已到给付期限,经原告多次催问一直未予给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继续履行协议书支付赔偿款5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杨*至今未按照调解协议付清赔偿款,应当承担逾期后支付赔偿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担保,应对被告杨*不能给付部分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饶志锋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从2014年11月11日起算,32000元从2015年2月11日起算,逾期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饶冬平对上述被告杨*不能履行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杨*、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州市分行金*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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