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牛**与段**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孙*、牛*因与被申请人段明堂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0)周*终字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申请人所打共计14000元的欠条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的利。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段明堂提交意见认为,二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欠条的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涡北*村耕地被征用,二申请人领取了相关耕地的补偿款,之后,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该补偿款在涡北*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本村村民李*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即二申请人同意每人退还被申请人7000元,并以欠条形式予以了确认,二申请人在一审庭审时也承认欠条上是其签字并按的指印,故该欠条合法有效。二申请人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欠条没有合法依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孙*、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