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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辉诉被告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辉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因婚姻彩礼款发生纠纷,后经渠*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在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1.5万元彩礼款。此后经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并判令被告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与被告张*之女张x经媒人程xx介绍于2009年订立婚约后,因故解除。在2010年3月11日经渠村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谷xx、李xx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协议人张*自愿退还关*订婚礼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正)。该款张*自愿在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关*;二、协议人关*自愿放弃其他礼款,不再追要;三、协议人双方无其他争议,以上协议均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关*多次要求被告张*履行协议约定,被告张*拒不履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员调解下达成的,系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该本着诚信的态度积极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及时间履行约定,现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上述协议,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退还原告关柱辉婚约彩礼款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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