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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裴某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裴*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裴*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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