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裴*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裴*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