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公司诉被告沈阳通用液压件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关兵、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鞍山*公司与被告沈阳通用液压件厂自1993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被告沈阳通用液压件厂确认,该厂尚欠原告鞍山*公司货款1,022,308.83元(其中包括沈阳*供销公司欠款560923.91元),利息814,008.2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通用液压件厂尚欠原告鞍山*公司货款1,022,308.83元,利息814,008.25元,被告沈阳通用液压件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鞍山*公司本金1,022,308.83元,于2005年12月30日前偿还利息614,008.25元,如被告沈阳通用液压件厂不能按期给付本金,按照814,008.25元偿还利息;
二、原、被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271元由被告沈阳通用液压件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