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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民法院:松原**窗公司第二水暖件商店与扶余区再生资源总公司货款纠纷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间货款纠纷一案,松原市扶余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9日制发(1995)扶经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欠原告货款35402.30元,于199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二、被告承担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的银行利息9936元,同货款一并给付;三、诉讼费1823元由被告承担。199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松原*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2000年4月6日,因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2001年11月27日,因申请执行人未交实际执行费用,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市扶余区人民法院(1995)扶经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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