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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国营北京南郊农场金星牛场与被执行**工商联合会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营北京南郊农场金星牛场与被执行*工商联合会货款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1997年8月5日作出的(1997)前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06年12月9日作出(1998)前法执字第397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法委和最*法院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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