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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周**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周*货款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1993年8月18日作出的(1993)前经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1999年11月20日中止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死亡,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法委和最*法院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3)前经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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