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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与孙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孙*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15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欠原告上海*公司货款人民币156000元,应于2010年7月归还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10年8月底前归还人民币20000元,2010年10月底前归还人民币30000元,2010年12月底前归还人民币56000元;

二、若被告孙有一期未按时如数支付,则原告上海*公司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8.6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9.30元,由原告*限公司、被告孙各半负担人民币979.6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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