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现*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尚不充分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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