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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限公司与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东台磊达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扬商终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台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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