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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喜运来塑料**公司与盐城**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盐城市喜运来塑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料制品厂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1)盐经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03)苏*二监字第0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中,盐城市喜运来塑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盐城市喜运来塑料*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身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盐城市喜运来塑料*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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