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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返还货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返还货款纠纷一案,2014年6月1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从事鸡蛋批发生意,被告从事鸡蛋销售。2013年12月份,被告从原告处批发鸡蛋,当时付了部分现金,尚欠鸡蛋款6600元未付,2013年1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鸡蛋欠款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答辩。

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欠条原件1张,证明杨*于2013年12月17日写下欠鸡蛋现金6600的事实。

当事人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及法院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12月17日,被告杨*从原告张*处批发鸡蛋,尚欠张*鸡蛋款6600元,并出具欠条1张。张*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欠鸡蛋款6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在做生意中欠原告张*鸡蛋款6600元,并出具欠条1张,事实清楚,虽欠条未言明还款期限,但张*可随时主张杨*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并亦未答辩,应视为放弃其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6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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