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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臧世憨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臧世憨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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